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推进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等的活化利用,建设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的风貌展示区、景观节点,向社会公众提供独特的滨水文化和历史体验。
鼓励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丰富多样的公共艺术品作为重要景观标志物,体现上海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营造富有多元文化氛围的滨水场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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