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滨水公共空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
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