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市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