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体育、文旅等部门以及沿岸区人民政府,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需求,明确滨水公共空间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并结合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对滨水公共空间内绿化率、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
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需求,明确滨水公共空间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并结合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对滨水公共空间内绿化率、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