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实现亲水贯通,并向公众开放。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沿岸区人民政府、市交通部门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或者撤回岸线使用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
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因滨水公共空间贯通开放需要的建设项目,经依法优化详细规划后,可以在战略预留区内实施。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沿岸区人民政府、市交通部门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或者撤回岸线使用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
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因滨水公共空间贯通开放需要的建设项目,经依法优化详细规划后,可以在战略预留区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