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应当加强对不同区段的滨水公共空间以及滨水公共空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等的设计统筹。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指导、规范。
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推行设计师负责制,由沿岸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以设计师为核心的专业团队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和管理。
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应当加强对不同区段的滨水公共空间以及滨水公共空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等的设计统筹。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指导、规范。
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推行设计师负责制,由沿岸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以设计师为核心的专业团队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