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明确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安排。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制定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年度建设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建设行动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对于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阶段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当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沿岸区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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