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黄浦江、苏州河水系的水环境治理交流协作,提升黄浦江、苏州河水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