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