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关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