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关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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