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相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岸线特色等,在设施建设、活动开展、秩序维护等方面,实行精细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