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和体育等部门,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相适应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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