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以下称沿岸区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所辖滨水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工作。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以下称沿岸区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所辖滨水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