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滨水公共空间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
(二)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标准;
(三)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和政策;
(四)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建设、管理活动;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其他综合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水务、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财政、城管执法、教育、科技以及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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