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