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辖区滨水公共空间水岸特点,在符合规划布局、防汛安全和河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为社会公众亲水体验需求提供条件。
滨水公共空间内可以合理设置水陆联动的游乐设施。
滨水公共空间内可以合理设置水陆联动的游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