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应当系统、完整、多样,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可以按照规定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绿化景观相协调。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可以按照规定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绿化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