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应当系统、完整、多样,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公共绿地可以按照规定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绿化景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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