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合理设置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慢行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引导社会公众各行其道。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慢行设施建设应当体现人性化要求,为社会公众漫步、健身、观光等活动,提供视野开阔、惬意舒适的慢行体验。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慢行设施建设应当体现人性化要求,为社会公众漫步、健身、观光等活动,提供视野开阔、惬意舒适的慢行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