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配置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设施。
滨水公共空间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当明显、统一和易辨识。
在滨水公共空间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相关设施公共部位和人员聚集区域,以及易发生人员跌落、淹溺和船舶碰撞等险情的地点,应当设置监控、防护设施,并接入本市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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