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绿色低碳、水陆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和停车引导系统,提高滨水公共空间的交通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
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发展集两岸通勤、休闲旅游等功能的水上交通要求以及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等活动需要,依法相应优化、调整码头功能、码头布局和航运功能。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停车场(库),应当结合公共绿地、公共建筑等统筹设置。
鼓励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邻的交通枢纽,合理布局集商业、休闲、旅游等功能的综合体。
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发展集两岸通勤、休闲旅游等功能的水上交通要求以及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等活动需要,依法相应优化、调整码头功能、码头布局和航运功能。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停车场(库),应当结合公共绿地、公共建筑等统筹设置。
鼓励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邻的交通枢纽,合理布局集商业、休闲、旅游等功能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