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以下简称吸收与创新),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