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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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
第二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以下简称吸收与创新),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
第三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吸收与创新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四条 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
第五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六条 企业是吸收与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大...
第七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
第八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指导目录以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九条 本市设立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级预算并逐步增加。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
第十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一条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以申请低息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或者技术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二)...
第十三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吸收与创新的技术开发经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
第十四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四条 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五条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贷款贴息的资助。
第十六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六条 吸收与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以分别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
(一)国家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开...
第十八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八条 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行技术质量认证,企业可...
第十九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
第二十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的吸收与创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吸收与创新的成果或者产品,可以申请各级科技成果奖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创新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和款额,与项目单位订立合同,并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将款额及...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疏于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吸收与创新...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资助的,由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