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企业应当在吸收与创新产品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奖励额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受奖励人分享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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