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的吸收与创新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