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八条 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行技术质量认证,企业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关的经费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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