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八条 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行技术质量认证,企业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关的经费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