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
(一)国家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二)国家级或者市级的吸收与创新基地;
(三)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的市级技术开发机构。
(一)国家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二)国家级或者市级的吸收与创新基地;
(三)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的市级技术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