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六条 吸收与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以分别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专利代理费的部分资助。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运用的,可以凭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运用的,可以凭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