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四条 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