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吸收与创新的技术开发经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对设备进行快速折旧,并参照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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