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一条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以申请低息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