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