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创新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和款额,与项目单位订立合同,并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将款额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