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违法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