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资助的,由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所得的款额,并由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所骗款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骗取其他优惠待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撤销其奖励,并责令其退回奖励所得。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撤销其奖励,并责令其退回奖励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