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四条 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吸收与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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