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四条 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吸收与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