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
本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吸收与创新工作。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
本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吸收与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