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