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上海港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港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