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五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五条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海港...
第六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六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
第七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
第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八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或...
第九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
第十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条 在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
第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度。港口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设计单...
第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二条 编制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港口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
第十三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
第十四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建设工...
第十五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设施...
第十七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返还...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行政管...
第十九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以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第二十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对堆存的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场所实施,并在处理的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
第二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货物接收手续。
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维护客运候船秩序。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发现旅客携带危险品的,港口...
第二十四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
第二十五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接收、处理废...
第二十六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和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港口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港口...
第二十七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港口的统计工作,并可以根据港口发展需要,适时开展港口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口岸管理部门推进口岸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共信息,推动港口信息整合与共享...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
第三十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
第三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
第三十三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委托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危险货物的中文名称、国家或者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第三十五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
第三十六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养殖、种植、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三)违反规定排放...
第三十七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停泊码头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包括虽已卸货但未作清舱处理的,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
停泊危险货...
第三十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港口或者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