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条 在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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