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度。港口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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