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一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度。港口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