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三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进行施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