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八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港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