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