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先期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同时按照预案启动报告程序。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先期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同时按照预案启动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