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口岸管理部门推进口岸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共信息,推动港口信息整合与共享,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服务。
从事为客运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公共水上交通信息在港口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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