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和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港口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港口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港口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港口引航机构应当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港口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港口引航机构应当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