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旅客,做好船期变更和旅客退换票的工作。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港口经营人和相关的船舶应当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港口经营人和相关的船舶应当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