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维护客运候船秩序。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发现旅客携带危险品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携带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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