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货物接收手续。
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期限内接收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但在转栈储存时应当考虑货主的相关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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